1983 年出生于的卢某正值年轻力壮,本来具有幸福的前程,殊不知却好吃懒做,总就让不劳而获,干起盗窃之事。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7月23日两个月期间, 伙同他人展开六次盗窃摩托车,严重危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性。
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对卢某的偷窃行为展开了审理,最后卢某被钟山法院依法 被判有期徒 刑二年十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5月25日下午4时卢某伙同他人驾驶员一辆摩托车前往钟山县清塘镇,二人在清塘镇某村罗某门口将其放到其家门前的一辆红色的五羊本田牌男式摩托车盗取。
尝到了甜头的卢某,分别于6月12日下午4时、20日下午3时、21日下午4时,伙同他人驾驶员摩托车盘踞钟山县清塘镇某村、燕塘镇某幼儿园门口、清塘镇英家街,将范某、张某、邱某停放在的五羊本田牌女士摩托车盗取。 7月23日下午7时,卢某到阳朔县福利镇,在福利镇综合市场门口停车场内,将朱某的一辆白色的嘉爵牌女式助力摩托车盗取。两天后,多次偷窃屡屡出手的卢某之后伙同他人到钟山县清塘镇,二人在清塘镇某电器店门口,将陈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灰色的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盗取。 法院审理指出,卢某独自一人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不道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包含偷窃。
融合审理机关递交的证据,并通过法庭质证及6名有所不同失主的报案陈述,综合考虑到该案带给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以及卢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欲作出裁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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