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设备网讯一、定义酒店式公寓还有一些相近或相似的名称,如:酒店式住宅、产权式公寓、商务式公寓、出租式公寓等。本文主要辩论的是住宅各种功能设于一通间内,形式如宾馆客房,面积一般在50平米以下的酒店式公寓。
此类公寓一般将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功能用房在一个通间内,且此类公寓厨房多为打开设计。二、实际燃气设计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1.敞开式厨房与卧室内设置燃气用气设备之间的对立。按《燃规》第10.4.2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不准设置在卧室内。
由于酒店式公寓室内空间狭小,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有卧室生活活动空间,厨房多为打开厨房,如把厨房与卧室分隔,则必会使原本狭小的卧室活动空间更为紧绷,且厨房空间也将十分细小,在厨房展开涉及操作者也十分不方便。因而房地产开发商指出:公寓使用者绝大多数时间在卧室,对卧室的空间市场需求最侧重;其次,由于出售些类公寓多为单身人士或投资者,多数会在家吃饭,厨房使用率较低,因此考虑到卧室生活空间因放在首位,在厨房内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等设施,应当能符合规范拒绝。
开发商如此论点,主要是出于成本和销售的考虑到,对规范精神没解读,《燃规》第10.4.2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需严格执行。笔者指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到,此类公寓的厨房不应使用实体墙和门与卧室分隔,不得使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用气设备与卧室空间必要连接。如无法分隔,则应用于电磁炉、电热水器。
2.用气设备与暗厨房之间的对立。《燃规》第10.4.4条规定燃气灶不应加装在有自然通风和大自然通风的厨房内;第10.4.5条规定燃气热水器不应加装在通风较好的非居住于房间、过道、阳台内。而多数酒店式公寓多为暗厨房,即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的厨房。形式多如图2右图,此种形式很难做自然通风通风。
笔者建议可使用如图3右图形式,可做清厨房,但此种布局对外立面有所影响,不应与规划部门协商,如无法,则不应按《燃规》第10.4.4条第4款和第5款继续执行,如果公寓为精装修房出售,则可以在消防防火设计审查时就有关问题明确提出明确要求,如:灶台不应使用不燃材料翻新、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等,在消防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如为毛坯房,不应拒绝开发商在购房合约中标明《燃规》第10.4.4条第4款和第5款涉及拒绝,物业公司在公寓投入使用后,对使用者不应作好监督、宣传、教育等工作,杜绝安全隐患。3.燃气管道布置与公共回头道安全性之间的对立。燃气管道布管多使用:干立管设置在上下水等管道井内,在每层设置水平分配管,分配管上再行设置进户支管。此种方式水平分配管一般设置在共公撤离过道覆以,大大降低了撤离过道的安全系数,如为内过道,无自然通风,则将严重影响回头道安全性撤离的可靠性。
笔者建议使用干立管靠外墙明设,再行通至屋顶,在屋顶设置水平分配管,在分配管上设置进户支立管,进户支立管以凌空形式,将燃气分配至每一户,可解决问题上述问题。近几年来,酒店式公寓的发展十分迅速,如要彻底解决燃气设置给此类公寓带给的问题,建议在设计之初,对无涉及条件的公寓,不应增大设计供电负荷,转用燃气为用电。
以上仅有为一些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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